衡水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体制,完善党政联席会议运行机制,规范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衡水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和院行政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条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我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院党政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本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不代行党总支会议和院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党总支书记、院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院副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协助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邀请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校党委、校行政的有关文件、会议及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安排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决定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工会(教代会)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共青团工作、学生会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院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招生计划与就业指导、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院本科生、专科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属于院权限范围内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干部推荐和任免,人才引进、人事调配,以及党政、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
(八)研究决定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教职工国内外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合作、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教职工年度考核、教职工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院学生教育管理,辅导员、班主任的聘任,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以及学生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十)审定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听取年度经费开支情况的通报;
(十一)研究决定院大额资金使用(一次性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及教学仪器的采购;
(十二)关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及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学校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议题确定及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院党总支书记或院主任主持。属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各种表彰、奖励、评优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干部的选拔推荐等方面的事项,由书记主持;属于内部教学科研组织的设置和调整、人事调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招生就业、专业人才引进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奖惩、学术活动、经费使用、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由院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事项由书记、院主任协商后确定由书记或院主任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与院主任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以事先向书记或院主任提出,由书记与院主任协商后确定。凡未经书记和院主任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除外)。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事程序:
(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前,参会成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二)会上充分讨论研究。上会议题分别在党总支书记、院主任的主持下,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三)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组成人员集体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四)决议、决定形成后,根据事项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院主任责成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遇特殊性紧急重大事项,因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能到会无法召开党政联席会时,党总支书记和院主任要积极沟通和协调,对特殊性紧急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部署,事后要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决策和部署情况进行通报。
四、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需要表决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事先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交换意见,充分沟通酝酿,初步形成一致意见,提出初步方案。会议正式讨论时,与会者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做出总结,形成会议决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及决定,以及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也不得向外泄露。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保管。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并由党总支书记、院主任签阅确认后存档备案。
五、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和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书记、院主任汇报。书记、院主任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要公开透明,会议内容应整理成会议纪要并进行公布。需要传达到师生员工的要及时传达,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总支书记、院主任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联席会进行复议,视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