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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11月10日 00:00  点击:[]

为了消除不安全因素,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实验室的门、窗、玻璃等要时刻保持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通知总务处派人维修。

2、室内水、电设施应保持完好,不得无故开关,以免磨损。对室内安放的各种仪器设备的开关不得随意扭动,防止损坏仪器和妨碍他人实验的进行。

3、对实验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废液、废渣等应放在指定地方,剧毒药品交实验员处理。

4、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应检查水电开关是否关好以防后患。

5、实验员应定期检查各种消防措施,保证各种设施完好,以应对突发事件。

6、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严禁移作会客、会议之用。

7、实验室、实验准备室和库房是存放仪器设备、药品等实验物资的场所,严禁吸烟或使用电热设备取暖、烧水、严禁非教学人员在内逗留。

8、实验室、实验准备室、保管室的全部钥匙必须由相关实验员、保管员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转交他人。

9、实验员、保管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坐班,并做到人走三关(关电源、关水源、关门窗)。坚决杜绝各种失职行为发生。

10、凡使用仪器设备者,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11、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待外来参观学习人员。

12、贵重精密仪器,必须由专人保管,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

13、仪器设备如发生被盗、丢失等意外情况,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科、设备科和实验室负责人,然后写明详细情况,经实验室负责人及系领导审查提出意见后,报设备实验管理科、保卫科备案,最后由学校做出相应的处理。

14、各教学单位应有一名副主任与实验室主任共同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每周对实验室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督促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年终汇总,报设备实验管理科存档。

15、设备实验管理科、保卫处各设一人每月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主管院长批示,同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由设备实验管理科存档。

2012年9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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